劉建國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0月31日02版)
  日前,潼南縣的8位村民還有些想不通———1年前,他們在當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長的烏木,賣得19.6萬元,大家分了這筆數額不小的意外之財。如今,當地財政局將他們起訴到法院,要求他們返還這筆錢。日前,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村民們還錢。(《重慶晚報》10月30日)
  對於烏木的歸屬權爭議,早已不是個案。現實中類似事件並不少見,烏木到底歸誰所有,似乎一直都是一個令人糾結的問題,因為它反映了普通人眼中的“合理”與法律條文下的“合法”兩個概念的衝突。很多人認為,既然是村民個人發現了烏木,就應該擁有相應所有權。正因為如此,對於法院的一二審判決,村民在內心深處很難接受,而輿論也多對判決結果持遺憾的意見。
  村民們小心翼翼地挖掘,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當然不是無所求的。而法院的一紙判決,卻讓他們的願望落空。其實,法院的一、二審判決沒有任何問題。根據憲法第9條規定:“礦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塗等自然資源,都屬於國家所有,即全民所有;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、草原、荒地、灘塗除外。”類似的規定,也在物權法第48條中再次出現。
  這也就意味著,村民在河道中挖掘出的烏木,不屬於個人所有,也不屬於集體所有,而是屬於國家所有。法院的判決是有堅實的法律依據的,不存在不依照法律的錯誤。既然烏木屬於國有,那麼村民變賣烏木後所得的意外之財,也應該屬於國家。如此,當地財政局要求村民還錢,於法不悖,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認可。可以說,從政府的角度看,這個官司贏得理直氣壯。
  問題是,關於烏木的所有權,法律具有明晰的規定,法院的判決也是正確無誤的,為何還會引發如此大的爭議呢?原因就在於,法律所規定的內容,與公民個人的主觀認知具有衝突,無法達成契合。在人們的日常慣性思維中,既然公民個人發現併發掘出了烏木,就應該對烏木擁有一定的所有權。如果村民在發現烏木之初,就知道烏木屬於國有,還會不遺餘力地挖掘嗎?相信沒有人會去乾費力不討好的事情。其實,當法律規定與日常思維存在衝突時,說明法律也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,比如,在烏木歸屬與公民個人利益上找到一個平衡點,實現烏木保護與公民利益保障同步。  (原標題:烏木之爭背後的情法衝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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